靖江市人民医院章程

资料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12-5 14:54:11浏览量:1469

靖江市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章  文化建设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是靖江市人民医院,英文名称:“PEOPLES HOSPITAL OF JINGJIANG”。

第三条  医院性质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地址是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

第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差额补贴。

第六条  医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944万元。

第七条  医院的举办主体是靖江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服务,并进行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和卫生医疗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医院精神:爱与努力。

第十二条  医院使命:品质驱动,服务领先,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医院,致力于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行动要则:患者满意是我们关切的焦点,我们总是尊重与关怀员工,团队协作是我们的生存方式,在不断改进中力求出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医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医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第十五条  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医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都必须经医院党委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医院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承担教学、科研、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承担上级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医院接受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六条  医院成立中共靖江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设党委委员7~9名,其中,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名。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明确医院党委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三十条  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 1 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总会计师 1 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医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三)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 5 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职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十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学检验管理委员会、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医院专业委员会治院作用,定期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确定,并由秘书通知各专业委员参会。同时,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临床科主任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 3~5 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 1 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财务决算和财务预算工作报告;(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三)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和二级科正、副科长,临床医技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和主任助理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五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 3~5年,期满可续聘。对药学部、医学工程部、财务部等关键岗位实行轮岗机制,每3~5年轮岗一次。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六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女工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  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五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党委会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等事项。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定,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 1 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二条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务会主要讨论医、教、研、护、管等相关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务会每月召开 1 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三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重点专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六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九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二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四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设备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 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九条  医院后勤物资采购、零星改造项目,必须贯彻上级部门颁发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相关文件要求,按规范流程采购。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十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一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医院纪检监察室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行风政风监督员、特邀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行风政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医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通过OA办公系统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五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察、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六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十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八十四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五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六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八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九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遵循“爱与努力”的医院精神,传承“德术并举,病人至上”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九十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办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九十一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九十二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九十三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九十四条  医院院徽:

QQ图片20221205145707.png

第九十五条  医院院歌:靖江市人民医院之歌。

第九十六条  医院院庆日:11月12日。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七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医院章程;

(二)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医院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医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靖江市人民医院。

 

快速导航